人文纪录片《韩美林》开机启拍******
中新网北京2月4日电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社教节目中心创作的六集人文纪录片《韩美林》2月3日在京宣布开机。
据介绍,六集纪录片《韩美林》将从书画、陶瓷、雕塑、设计以及“天书”艺术、教育和文化传播等角度,展现一位“根在中华民族、眼睛看着世界、脚步向着未来”的艺术家,如何扎根中华文明沃土,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理念,用溯源传统、与时俱进的艺术语言,谱写生命的铿锵旋律,讴歌生生不息的中华文明。节目将运用创新视角,引入新技术和新手段,透过多姿多彩的“美林风”艺术作品,为受众呈现海纳百川、兼容并蓄的中国美学精神,彰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蓬勃活力。
韩美林在致辞中表示,栋梁不分职务大小,只要在岗位上敬业、职守,就是国家栋梁。螺丝钉精神说的就是“栋梁”。在共和国走向世界之巅的同时,为伟大的祖国添砖添瓦,成为一颗国家的螺丝钉,是一种荣幸。引领中华文化走向世界,是我们的“天职”。只有一门心思低头拉车,做好自己,才能给中华文化添砖添瓦。感谢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拍摄纪录片,记录下自己的创作以及创作过程、生命轨迹和奋斗历程,为后人留下财富和经验。
中国美术家协会副主席徐里在致辞中表示,韩美林先生是一位有趣的、有童心的、有爱心的艺术大家,也是一位人民的艺术家。他塑造了一系列可信、可爱、可敬的中国经典艺术形象,创作了一批彰显中国精神、中国风范和时代风格的艺术作品。他的艺术品格和艺术精神,不断激励广大文艺工作者增强文化自觉,坚定文化自信,展示中国文艺新气象,努力铸就中华文化新辉煌。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以影像的方式,综合呈现、研究韩美林先生的艺术人生,本身也将起到引领和艺术示范的功用。(完)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