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春走基层)“田园侠女”台胞陈竹音眼中的大陆乡村幸福年******
中新网山东费县2月1日电 题:“田园侠女”台胞陈竹音眼中的大陆乡村幸福年
作者 吕妍
“我是一位地地道道的山东费县媳妇,能回到山东过新年真的非常开心,沂蒙山就是我的家。”兔年春节刚过,台胞陈竹音回忆在山东乡村过年的心情时,仍难掩兴奋。
图为台胞陈竹音撰写“两岸一家亲”春联。 受访者供图陈竹音是土生土长的台湾女孩,大学毕业后成为了一名武术特技演员,参演了30多部影视作品。2020年,她与山东青年张希龙因戏结缘,2022年二人走进婚姻殿堂,陈竹音成为了“山东媳妇”。2023年也是这位台湾姑娘第二次来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胡阳镇玉米庄村过年。
“山东对于台湾人来说特别亲近,台北到处都有山东大饼、山东饺子,山东还是孔子的故乡。所以就很想和老公回山东看看、走走。”刚刚过去的兔年春节假期,陈竹音跟着婆婆一起摊煎饼、去磨坊磨面、采摘西红柿,体验道地的农村春节。同时从事自媒体行业的她,也将这些山东农村的日常生活记录在了视频里,分享给全国各地的网友们。
“现在乡村振兴取得了很多成就,费县就是美丽乡村的缩影,我想把实实在在的山东农村生活展现给我的亲朋好友,还有关注我的媒体跟网友们。”武打演员出身的陈竹音一直有个田园武侠梦,她将武侠元素融入到乡村田园生活中,并用短视频的形式呈现出来。
图为陈竹音和老公正在拍摄“田园武侠梦”系列视频。 受访者供图陈竹音表示,因为职业原因,她和丈夫都很喜欢武侠风格,就想到将自己擅长的动作戏与大陆乡村田园的美好风景联系起来,并推出了“田园武侠梦”系列短视频,记录下理想中的乡村“桃花源”。“我很喜欢用沂蒙山小调当背景音乐,那宛转悠扬的曲调和我的视频氛围很搭,常常能带来意想不到的效果。”
“我想成为一名导演,用视频记录下在大陆真实的生活。”陈竹音说,不论是以乡村一望无际的麦田为背景拍摄武侠风格的短视频,还是记录拔萝卜、摊煎饼等乡村生活,她都会将短视频同步到台湾的相关视频平台上。“现在大陆乡村建设正飞速发展,平整的道路、明亮的路灯、井然有序的大棚,包括农村的卫生间都打理得非常好,每家每户都有WiFi。未来,希望通过我的视频让更多台湾民众了解真实的大陆乡村生活。”
陈竹音的丈夫张希龙告诉记者,起初,他还很担心陈竹音不适应乡村生活,“但看她穿红棉袄和妈妈一起干农活、包水饺、赶年集,能融入朴实而又精彩的乡村生活,我由衷的开心。”
春节期间,陈竹音帮着张罗年夜饭,听着门外的鞭炮,看着满桌的饭菜,一家人享受着团圆带来的欣喜、安宁。新的一年,陈竹音许下心愿说,“第一个愿望是希望可以带妈妈来祖国大陆走走看看。第二个愿望是希望两岸关系像除夕夜的团圆饭一样团团圆圆,两岸一家亲。”(完)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