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可能是跑法院次数最多的人,走遍各地法院、听过各类案件;
他们,和法院干警一同战斗在第一线,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一线牵;
他们,出门能扛“长枪短炮”,不是在采访,就是在去采访的路上;
他们,归来笔走风云,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
“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重磅回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眼中的人民法院都是什么样吗?
一起来围观!
这位记者是谁?
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
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2022年,一部全景展现我国司法改革成果的电视剧《底线》火遍全网,话题频登热搜。由于选材于真实案件,让网友直呼“过瘾”。作为一部现实主义的电视剧,以大量细节展示案件审理全过程,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中国司法公开的力度。
弹指十年间,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
这十年,从“千里迢迢”到“家门口办事”,跨域立案服务四级法院全覆盖;设立互联网法院,网上官司网上打;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让“立案难”变成历史;完善冤假错案纠正机制,筑牢司法公信;用铁腕惩治失信被执行人,切实解决“执行难”……一件件,一桩桩,点点滴滴,人民法院努力让公平正义“触手可及”。
这十年,人民法院聚焦社会治理热点难点,回应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对性侵儿童、拐卖妇女儿童等案件,该判处死刑的决不手软;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严惩家庭暴力;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犯被判处重刑;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
2022年,“跑口十年”,作为见证者、记录者、传播者,见证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落地生花!
代表作品
最高法:未超出必要限度的负面评价不构成名誉侵权
“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
“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
看着群里业主发表的言论,物业公司认为其侵害了名誉权,一纸诉状将业主告到了法院,要求该业主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那么,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物业监督事项作出负面评价构成侵权吗?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名誉侵权。
今日,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其中就包括上述“物业公司因业主负面评价引发的名誉侵权”案。
根据最高法通报,原告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吴某、案外人徐某系该小区业主。2020年12月11日,徐某在业主微信群内发了15秒的短视频,并在群内发表“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现在一点这个东西就这么多钱,到时电梯坏了,楼顶坏了等咋办,维修基金被物业套完了,拍拍屁股走人了,业主找谁去!”“真要大修没钱就自生自灭了,太黑心了”“所以这个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迫在眉睫”“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要求公示名单”等言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该群内制止吴某并要求吴某道歉,吴某继续发表“凭什么跟你道歉”“我说的是事实”等。
原告某物业公司认为被告吴某的言论侵害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审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涉及业主的切身利益,被告吴某作为小区业主,在案涉业主微信群内围绕专项维修资金的申领、使用等不规范情形对原告某物业公司所作的负面评价,措辞虽有不文明、不严谨之处,但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足以产生某物业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系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对业主在业主群内围绕其切身权益所作发言具有一定容忍义务。
因此,被告吴某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同时,法院认为,业主在行使监督权利时应当理性表达质疑、陈述观点。综上,判决驳回原告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对物业公司的名誉侵权,依法合理划分了法人、非法人组织人格权的享有与公民行为自由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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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发布新规
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尽封”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教育挽救犯有较轻罪行的失足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功能和意义在于,尽可能降低轻罪前科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影响,促使其悔过自新、重回正轨。
为切实解决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相关记录管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影响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等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下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案事件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封存的主体、封存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以及查询的主体、内容、程序等把握不一,导致该制度在落实中出现封存管理失范,相关部门监管失序等问题。
如一些企业违法提供、出售、使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致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泄露等。
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提案。为此,2021年6月,“两高两部”就此项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了专项调研。
通过调研发现,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未封或者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的案事件,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试、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视,很多涉案未成年人因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而无奈走上信访维权道路。
据司法机关统计,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80855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157962人,共计238817人。
“如果这么大一批罪错未成年人因犯罪记录失密造成就业难、入学难,可能会再次滑向犯罪深渊,使办案环节教育、感化、挽救的全部努力归零,影响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提问时说。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实施办法》。
“我们在专项调研基础上着手起草《实施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确实发现很多问题。”“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说,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对于何种材料属于“相关犯罪记录”并未明确。这导致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认为未成年人违法记录,如绝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宣告无罪、社区矫正、接受专门教育、行政处罚等不属于“犯罪记录”,因此不在封存范围,致使涉案未成年人前科劣迹材料泄露;有些地方认为犯罪记录仅限于判决、不起诉等终局处理结果,而强制措施记录、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刑罚执行文书等过程文书均不包含在封存范围内,导致有的案件在侦查、起诉环节各种信息资料已经不当泄漏,判决作出后再进行封存为时已晚。
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材料“应封尽封”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的封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并特别强调既要封存办案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材料,也要封存相关电子数据。各地公安机关将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严格做到“应封尽封”。
《实施办法》明确了18周岁前后实施数个犯罪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即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岁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实施办法》在封存内容方面力求全面。即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
一是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诉讼终结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开;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对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后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皮应当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二是对于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也应当依法封存。
三是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四是对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办结的案件符合犯罪记录或者相关记录封存条件的,也应当予以封存。
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实施办法》规定,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封存机关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一)在未成年时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二)发现未成年时实施的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三)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成年人身心未完全成熟,依法应当予以特殊优先保护,但实践中也要坚持宽严相济,对罪行较轻的,着力教育感化挽救;对涉嫌严重犯罪的,依法批捕起诉,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封存案件材料不得授权网络平台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封存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司法部将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落实犯罪记录封存相关卷宗材料的保密管理、电子档案信息的加密保存,严格落实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对不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保密责任到位。
《实施办法》明确承担犯罪记录封存以及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当泄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应当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国家、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线上系统缺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单独录入、管理及加密的设置,《实施办法》特别规定电子档案信息也应当封存,即第10条规定“对于电子信息系统中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应当加设封存标记,未经法定查询程序,不得进行信息查询、共享及复用。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不得向外部平台提供或对接”。确保了对全部案卷材料封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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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生态修复 守护黄河湿地******
河南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三门峡管理处——
加强生态修复 守护黄河湿地(新时代新征程新伟业)
扑棱棱,两只大天鹅展开白翅,踏水起飞。一名摄影者翻越围栏近拍大天鹅,正在黄河边巡护的李丰波上前阻止。
“如今,这里湿地生态环境持续向好,每年来三门峡越冬的大天鹅有上万只。”河南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三门峡管理处保护科科长李丰波告诉记者。
河南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三门峡段,东西长205公里,总面积2.85万公顷,是我国候鸟基本迁徙地、觅食地、越冬地。保护区三门峡管理处,承担所辖湿地的野生动物巡护救护、湿地生态修复治理、疫源疫病监测和大天鹅研究等工作。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行草原森林河流湖泊湿地休养生息’,我们深感责任重大。”三门峡管理处党支部书记张艺凡说,“我们将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保护野生动物,守护黄河湿地,推进湿地保护事业高质量发展。”
巡护救护野生动物,保护生物多样性
下午3点,李丰波来到距三门峡市区30公里的后地村黄河滩区“天鹅湾”,成群的大天鹅聚集于此,觅食、休憩、飞翔。
拿起望远镜,观察有没有大天鹅落单、受伤;打开手机拍照,上报新发现的野生动物,李丰波的工作很充实。1小时后,他开始统计大天鹅数量。“以20只为1个单位计算,汇总其他巡护员的数据,再通过监控视频截屏核对。”李丰波指着不远处的监控器说。近两年,管理处共设置18个监控点,实现半径3公里24小时监测。
“3700只,这是‘天鹅湾’实时的大天鹅数量。”李丰波说,与往年同期相比,数量增加了。
返回管理处野生动物救护监测中心,李丰波拉上同事崔源,一同观察救助的大天鹅。2020年底,该中心成立,承担全市野生动物的救护、监测、收容、放生工作。
院内的一间屋子是大天鹅收容处,两只大天鹅在水池里悠闲地游来游去。
“两天前,我们接到求助电话:一只大天鹅落到陕州区张茅乡的村民院中。”负责野生动物救护的崔源驱车前往,将其带回救护监测中心。
崔源对大天鹅进行了检查,发现没有外伤,鼻腔中有黏液。他给大天鹅服用药物,补充了葡萄糖。两小时后,大天鹅逐渐恢复。“观察一周,如果康复就放归自然。”崔源说。
被救护的野生动物,不只有大天鹅。救护监测中心成立后,已累计救助雕鸮、红腹锦鸡、长耳鸮、豹猫等野生动物100多只。如今,在黄河湿地保护区三门峡段,分布有野生动物1066种、昆虫582种、鱼类84种、脊椎动物486种、野生植物1121种。鸟类从2003年保护区设立前的175种,增加到目前的315种,其中包括黑鹳、大鸨、中华秋沙鸭等9种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大天鹅、疣鼻天鹅、灰鹤等34种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我们将秉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健全巡护救护制度,加大野生动物保护力度,保护黄河湿地生物多样性。”崔源表示。
加强生态修复治理,建设大美湿地
曾经,为叩开高秋建养驴场的大门,杨战锋没少犯难。“今天再敲门,一敲就开。”三门峡管理处副主任杨战锋说着,见高秋建迎了出来。
年过60岁的高秋建,住在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禹王路街道官庄村,从事养殖业10多年。2021年9月,河南省林业局发布沿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鱼塘畜禽养殖整改意见,要求核心区、缓冲区停止养殖,拆除养殖设施;对实验区畜禽养殖,无法清退的,签订多方共管协议,杜绝畜禽粪便污染。
高秋建的养驴场位于实验区。起初,杨战锋与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农业农村局林业科负责人找上门时,高秋建直犯嘀咕:“怕协议签了,养殖场还要拆除。”经过反复解释,高秋建同意签约:占地3亩,养驴100头,不扩大规模,及时清理养殖场粪便,防止渗漏污染。
“今天,我们来看看履约情况。”杨战锋说。
高秋建赶忙把杨战锋拉到驴舍,“驴粪干燥,周边村民拉到地里当肥料,没有随意堆放。”
“养驴没超100头。”杨战锋转了一圈,没发现违约之处。
按照要求,三门峡管理处排查出黄河湿地畜禽养殖场13家,均位于保护区的实验区,全部签订保护协议;排查出黄河湿地内果树面积1.3万余亩,涉及农户1551户,全部完成整改并签订规范种植协议。
加强生态修复治理,建设大美湿地,三门峡管理处将责任扛在肩上。
杨战锋和工作专班,来到陕州区大营镇桥头村黄河滩区。“千亩莲塘”边一派忙碌景象,车辆吊起一棵棵红枫树放入土坑,施工人员培土、踩实,支起防护架。
计划种植红枫树700棵,已种植100多棵……杨战锋走进现场了解进度。这里原是一片鱼塘,违规建有农家乐。管理处督促属地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设施拆除,贯通鱼塘水系。2022年3月,陕州区争取到700多万元资金,开展植树种草,实施提升改造,目前已加固坝堤3000多米,种植荷花20多万株。
“过去几年间,我们督促整改保护区内132个问题,促进了黄河湿地保护。”杨战锋说。
这些年,三门峡市持续开展黄河湿地保护区生态修复,清理餐饮船、捕捞船463艘,清理违规企业24家,实施生态修复185.5万平方米。
监测防控疫源疫病,开展大天鹅迁徙科学研究
挎上样本采集盒,三门峡管理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站长侯长江轻轻走向黄河滩,“每个月取样,最怕惊动大天鹅。”
在距离大天鹅100多米处,侯长江找到大天鹅排泄物,取出棉签棒取样,随后放入采样管。
三门峡管理处自2005年成立以来,持续开展重点物种监测和生物研究项目,防控大天鹅疫源疫病。
回到野生动物救护监测中心,侯长江打开超低温冰箱,放入所采样本,“冷冻后,将送往专业的检测机构,作为大天鹅疫源疫病研究的第一手材料。”
2020年冬天,巡护员发现多只大天鹅死亡。管理处第一时间取样送检,启动应急处置机制,规范收容救护,并对大天鹅栖息重点区域周边实施消毒。自2021年3月至今,未再发现异常情况。
储存了样本,侯长江来到收容处,为之前救助的大天鹅安装卫星信号追踪器,并给大天鹅戴上环形标志。他拿出手机,屏幕上显示大天鹅飞行轨迹监测系统。
“有了这套系统,佩戴有卫星信号追踪器的大天鹅从哪里飞来、经过哪里、飞行高度、活动量、停留点位的经纬度,都一清二楚。”侯长江说,通过研究大天鹅迁徙轨迹,发现到三门峡过冬的大天鹅主要来自蒙古国、我国的内蒙古和新疆;每年第一批飞来过冬的大天鹅,到达三门峡的时间通常在农历九月十五前后。
2022年2月,三门峡市有关部门给24只大天鹅安装了卫星信号追踪器。目前,12只已经返回三门峡,另有12只正在返回途中。
在黄河滩区,侯长江放飞了装有卫星信号追踪器的大天鹅。5分钟后,飞行轨迹监测系统显示大天鹅飞到湿地旁边的麦地。2020年,三门峡管理处组织实施黄河滩区土地平整,在“天鹅湾”周围种植了600亩小麦,作为大天鹅的食源地,并通过观察饮食研究大天鹅的生活习性。
“到三门峡的大天鹅,从几十只增加到1.5万只,说明这里的黄河湿地生态变好。接下来,我们要进一步研究大天鹅对栖息地的要求,更好保护三门峡的黄河湿地。”张艺凡说。(人民日报 本报记者 马跃峰 王 者)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